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问答(二)
2022-02-21 11:38:26
长庚健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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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?
经评估,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,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,并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待遇,试点期间暂按人均1800元/月标准提供护理服务,由长护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。其中:
1、 选择机构护理,长护险基金按标准的75%支付(1350元/月),个人承担450元/月;
2、 选择居家护理,长护险基金按标准的85%支付( 1530元/月),个人承担270元/月。
五、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哪些情形不予支付?
1、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得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同时享受。
2、应当由交通事故、刑事案件、工伤保险、医疗事故等第三人依法承担的护理、康复及照护等费用,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。
3、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欠费三个月(含)以内的,在补缴欠费后,欠费期间可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;欠费三个月以上的,终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。
4、参保人员死亡的、经重新评估不满足重度失能标准的,终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。
六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方式及服务项目是什么?
1、服务方式包括机构护理(指协议定点的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能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)和居家护理(指协议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、医疗机构能为参保人员提供上门护理服务)。
2、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生活护理和专业护理两类,共计27项护理服务项目内容,其中:基础生活护理服务项目16项,主要覆盖清洁护理、饮食护理、排泄护理等项目;专业护理服务项目11项,主要覆盖非治疗性护理、风险防范、功能维护等项目。